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2,附民,524,202401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24號
原 告 王五裕(住所、送達代收人詳卷)
被 告 湯富賢(住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66號,原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93號、112年度六金簡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黃郁姈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