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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621號
原 告 張佑境(住所詳卷)
被 告 林旺嶙(住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黃郁姈
法 官 柯欣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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