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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688號
原 告 龍窕來
被 告 鄭紹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鄭媛禎
法 官 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釋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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