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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17號
原 告 李奕臻
被 告 程建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易緝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簡伶潔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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