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3,交簡附民,3,2024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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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陳文鐘 (住址詳卷)
陳氏敏 (住址詳卷)
陳氏燕 (住址詳卷)
陳氏垂苓 (住址詳卷)
陳碧玉 (住址詳卷)
陳氏草芳 (住址詳卷)
黃氏鳥 (住址詳卷)
被 告 楊巽斐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22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詹皇輝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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