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3,交重附民,11,202404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邱祖德
顏琪臻
被 告 施志松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鄭苡宣

法 官 張恂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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