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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28號
原 告 許明宏
被 告 李國勝
廟口工程行即許登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5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麗文 法 官 趙俊維 法 官 劉達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姵君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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