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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43號
原告王錫瑩住雲林縣○○鎮○○街00號
訴訟代理人李文潔律師
林伯勳律師
被告劉文龍
名谷營造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廖勇吉
訴訟代理人吳啟勳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7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麗文
法官劉達鴻
法官趙俊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嫀文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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