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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高瑜蓮
蔡美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
被 告 廖又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鄭媛禎
法 官 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釋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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