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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黃于慈
被 告 許婷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張恂嘉
法 官 鄭苡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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