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3,交附民,41,202404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石騏源
訴訟代理人 李文潔律師
被 告 張家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81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郭玉聲

法 官 陳靚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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