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3,交附民,64,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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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4號
原 告 陳芃妤


被 告 林奕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麗文
法 官 劉達鴻
法 官 趙俊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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