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奇昌
選任辯護人 劉帥雷律師
選任辯護人 劉子琦律師
被 告 張世民
被 告 黃志雄
上列被告三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532號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蔡奇昌就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部分,張世民、黃志雄就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2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蔡奇昌、張世民、黃志雄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該被告三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陳靚蓉
法 官 郭玉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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