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3,原金訴,1,2024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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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奇昌


選任辯護人 劉帥雷律師
選任辯護人 劉子琦律師
被 告 張世民



被 告 黃志雄


上列被告三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532號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蔡奇昌就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部分,張世民、黃志雄就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2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蔡奇昌、張世民、黃志雄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該被告三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陳靚蓉

法 官 郭玉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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