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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美慧
公設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200號、113年度偵字第119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15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美慧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美慧可預見社會上詐欺案件層出不窮,依其社會生活經驗,可認識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若有無故徵求他人金融帳戶之帳號者,極可能為從事詐欺犯罪者遂行詐欺犯罪,以藉此避免檢警查緝之手段,亦能認識無故匯入其帳戶內之金錢為詐欺犯罪之犯罪所得之可能性甚高,如將該些款項提領而出,即屬分擔詐欺犯罪之實施,竟基於縱其金融帳戶被利用作為詐欺取財及掩飾犯罪所得工具及由其提領之款項為詐欺犯罪所得,提領此等款項將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9月18日前某時許,提供其申設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合稱本案帳戶,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之詐欺集團使用(無證據證明被告知悉該集團成員達3人以上)。
嗣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收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與被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手法,對如附表一所示之盧鵬等人施詐,致渠等信以為真,因而陷於錯誤,而分別依指示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本案帳戶,陳美慧復依指示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將匯入本案帳戶之金額,以提領現金之方式領出後交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因認被告與本件詐欺集團間共同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之基礎。
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另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三、檢察官認為被告有上開犯行,無非以:被告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盧鵬、陳坤璋之證述、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文化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紙(偵12200卷第45至47、53至57頁)、告訴人盧鵬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偵12200卷第61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紙、告訴人陳坤璋提供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偵12200卷第83頁)、告訴人陳坤璋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被告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偵12200卷第123至125頁)、被告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偵12200卷第37至43頁)、提領影像、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14張(偵12200卷第23至26、29至35頁)、被告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偵12200卷第91至104頁)、被告提出之之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古坑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紙(偵119卷第21頁)等為論據。
四、被告坦承有交付帳戶、臨櫃提領款項並交付他人之事實,惟否認有何檢察官所指犯行,辯稱:我是因為要辦理貸款才受騙,因為有多筆貸款所以想要整合等語;
辯護人辯護以:本件被告否認有詐欺洗錢的故意,辯稱他曾經透過網路代辦貸款公司去成功獲得貸款,後來也有正常繳息,現在因為經濟因素中斷繳錢,因為被告曾經獲得網路貸款公司協助貸款成功,本件被告也是因為想要透過網路代辦公司協助來貸款,才會把存摺封面拍照提供給對方,為了美化交易紀錄,才會有幫忙領款的行為,我們認為犯罪事實應該以證據論定,證據的證明應該要到無庸置疑的程度,被告只有高職肄業,教育程度不高,原住民朋友生性單純,誤信網路貸款公司詐騙而幫忙領款確實是有可能,尤其被告確實曾經透過網路公司快速貸款成功的經驗,所以被告本件不疑有他,再者,本件從被告與對方鄭專員LINE對話紀錄、簽約文件、甚至對方也有提到分期繳費的情形,其實對方是相當專業,被告被騙也是有可能,而且本件被告沒有交付存摺、印章,提款卡密碼,不同於一般幫助詐欺,配合領款部分,或許被告行為有點怪怪,但被告想說每家公司作業不同,而且這是第二次,前次貸款還沒有清償完畢,需要美化帳戶的行為。
再者,過去從事詐騙的人,都是心存僥倖想要不勞而獲,被告本身皮膚黝黑,從事粗工臨時工工作,很勞力的工作,不會為了不法利益鋌而走險,現在時代在進步,審查很嚴格,網路貸款審查也愈來愈嚴格,有網路貸款公司是可以理解,如果沒有其他更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確實有詐欺的故意行為,罪疑惟輕,請為無罪諭知等語(其餘詳見辯護意旨狀)。
經查:
㈠、被告於112年9月18日前某時許,提供本案帳戶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之詐欺集團使用。
嗣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收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手法,對如附表一所示之盧鵬等人施詐,致渠等信以為真,因而陷於錯誤,而分別依指示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本案帳戶,被告復依指示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將匯入本案帳戶之金額,以提領現金之方式領出後交與詐騙集團其他成員,被告於事發後也有前往報警等情,除經被告坦承在卷外,並有下列證據可佐: 證人即告訴人盧鵬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陳坤璋之證述、【告訴人盧鵬之相關資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文化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紙(偵12200卷第45至47、53至57頁)、盧鵬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偵12200卷第61頁)、【告訴人陳坤璋之相關資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紙(偵12200卷第65、73至81、87頁)、陳坤璋提供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偵12200卷第83頁)、陳坤璋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偵12200卷第85頁)、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偵12200卷第123至125頁) 、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偵12200卷第37至43頁)、提領影像、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14張(偵12200卷第23至26、29至35頁)、被告提出之之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古坑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紙(偵119卷第21頁),是上開各節足先認定。
㈡、觀諸被告之所以會申辦貸款,以及歷來的對話紀錄,此有被告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偵12200卷第91至104頁)在卷可查:1、陳美慧手機通訊軟體臉書與「薪好轉-專業理財中心」之對話紀錄翻拍擷圖4張編號 時間 【對話內容】 薪:薪好貸-專業理財中心 陳:陳美慧 出處 1 9月9日 08:48 為你量身制定合適你的貸款方案 你有困難我為你解決 10萬最低月繳1440毫無壓力 ☑不分職業行別 ☑不看聯徵遲繳 ☑不看銀行負債 ☑他行代償整合降月付金 當日就審核 火速到帳 免薪轉勞保 省時方便輕鬆無壓力 ---------------------------- 薪:陳美慧,你好!請告訴我 們該如何為你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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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7) 緊急聯絡人姓名(三等親),電話,地址。
(12:38) 陳:要怎麼列印?去7-11???(12:55) 鄭:【語音通話結束00:31】(12:59) 鄭:【傳送-QR碼】(13:00) 陳:好,但要等我一下喔,我人在山上,現在騎車去附近的7-11列印(13:01) 【彎腰之貼圖】 鄭:好(13:02) 陳:【傳送-星辰之文件】 這張嗎? 【在嗎?之貼圖】 【HELLO之貼圖】 (14:21) 鄭:對(14:21) 陳:簽名就好了嘛(14:21) 鄭:簽名蓋章(14:22) 陳:可以簽明就好嗎? 我人在外面(14:22) 【傳送-已簽名、蓋章之星 辰文件】 這樣可以嗎(15:01) 鄭:可以(15:05) 緊急聯絡人姓名(三等 親),電話,地址。
陳:葉○昌、配偶、090737××× ×、雲林現古坑鄉古坑村 ××路××號 還有什麼要補充嗎? (15:08) 鄭:ok了(15:08) 陳:不然我要先忙了 有需要什麼再跟我說(15 :08) 鄭:陳小姐,好(15:09) 陳:【謝謝你之貼圖】 【不好意思麻煩你了之貼 圖】(15:09) 鄭:【彎腰之貼圖】(15:09) 偵1523卷第102至104頁 2 9月14日週四 鄭:陳小姐,你好(10:50) 陳:【問號之貼圖】(10:55) 鄭:方便聯繫嗎(10:57) 陳:【語音通話結束01:04】 (10:58) 偵1523卷第104頁 3 9月15日週五 陳:請盡速幫我處理好,麻煩 您! 【謝謝你之貼圖】 【彎腰之貼圖】(13:29) 鄭:陳小姐,好(13:33) 陳:【彎腰之貼圖】(13:33) 偵1523卷第104頁 4 9月17日週日 鄭:陳小姐,你好(12:48) 陳:【HELLO之貼圖】 處理的如何呢(12:54) 鄭:陳小姐明天有時間做財力嗎 時間中午12:00-3:30這 段時間(12:54) 陳:回覆:【問號之貼圖】(1 2:54) 鄭:方便聯繫嗎?(12:55) 陳:【語音通話結束07:10】 (13:02) 先忙,晚點再傳給你(13 :04) 鄭:好 陳:【彎腰之貼圖】(13:04) 鄭:【ok之貼圖】(13:05) 陳:【傳送-中華郵政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表】 【傳送-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表】(18:19) 陳:1是郵局 2是兆豐 傳給你了(18:19) 鄭:陳小姐,好 剩餘明早跟你聯繫(18:19) 陳:【彎腰之貼圖】(18:19) 鄭:晚安(18:19) 陳:【彎腰之貼圖】(18:19) 鄭:【ok之貼圖】(18:19) 陳:裡面的金額明天就剩零錢, 9仟五是要匯當舖的$(2 0:33) 鄭:陳小姐,好(20:34) 陳:【笑臉之貼圖】(20:35) 偵1523卷第104至106頁 5 9月18日週一 鄭:陳小姐,早(08:03) 【語音通話結束02:18】 (08:41) 陳小姐,你好(11:48) 【語音通話結束01:52】 (11:54) 【語音通話結束00:22】 (12:33) 【語音通話結束00:24】 (12:48) 陳:【傳送-存摺內頁】(12:53) 鄭:【語音通話結束02:29】 (12:56) 陳:【語音通話結束01:16】 (13:14) 【語音通話結束00:34】 (13:17) 鄭:【語音通話結束02:40】 (13:28) 【語音通話結束01:32】 (13:33) 陳:【傳送-存摺內頁之照片】 (13:46) 鄭:好 陳:【語音通話結束01:01】 (13:53) 鄭:【語音通話結束00:20】 (13:54) 陳:兆豐只剩80怎麼多出一 仟?????(13:58) 鄭:【語音通話結束02:12】 (14:00) 陳:【語音通話結束00:18】 (14:03) 【語音通話結束00:57】 (14:12) 我的郵局怎麼不能存 錢??? 明早再去郵局問問 偵1523卷第106至107頁 4、由上開LINE對話內容可知,被告確實是有貸款需求,才開始 尋求相關貸款途徑,而其也自承已有多筆向銀行的信用貸款 ,所以才往網路借款方向尋找,而由上開對話脈絡可知,被 告已經是一步一步相信自己是在申辦貸款,尤其詐騙集團成 員是透過一層又一層的話術,歷經跟3位詐騙集團成員接觸( 陸續名稱為「薪好轉-專業理財中心」、「小陳-專業快速…」 、「鄭欽文-星辰融資專業貸款」),漸漸不疑有他,尤其對 話中大多為貸款審核相關術語,被告在交付本案帳戶、出面 提領金錢時,是否真能認識自己已成為詐騙集團利用的一枚 棋子,甚至成為共犯一份子均有可疑,再者,由卷附之被告 與「星辰融資鄭欽文」簽立之文件(偵卷第87頁)在卷可知 ,被告確實是想要透過再次貸款去整合債務,裡面也有提到 要付代辦費、包裝費,是其所辯並非全然無據。
固然被告尚 有出面提領款項並交付詐騙集團成員之行為,但當被告已經 相信其是在申辦貸款,對於進到自己帳戶的錢自然也不會認 為自己能加以處份,所以將該款項領出交付他人,反而是合 於其對於申辦貸款整體脈絡的認知,也就是在聽信對方所謂 美化帳戶下對應的作為。
五、綜上所述,本案無法排除被告係遭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而陷於錯誤,進而提供系爭帳戶資料並出面取款,雖被告未經深思熟慮即交付帳戶資料之行為有所不當,但其是否涉犯公訴意旨所指犯行,既有合理之懷疑,且公訴人認為其涉犯此犯行所憑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依前揭說明,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應為無罪之諭知。
六、退併辦部分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52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認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起訴部分,犯罪事實相同,為同一案件,而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惟本案被告經起訴部分,既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則前揭移送併辦部分,即無從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七、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朱啟仁、曹瑞宏提起公訴,檢察官魏偕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或轉帳時間 匯款金額 (單位:新臺幣) 匯入之被告帳戶 1 盧鵬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16日某時許,打電話給盧鵬,佯稱為其女兒,因欠缺生活費請盧鵬匯款,致盧鵬陷於錯誤,至臺南市○○○○路0段000號水交社郵局臨櫃匯款150,000元至被告右列帳戶內(112年度偵字第12200號卷)。
112年9月18日12時40分許 150,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陳坤璋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12日14時41分許,打電話給陳坤璋,佯稱為其兒子,因欠缺貨款需要資金周轉,致陳坤璋陷於錯誤,至元大商業銀行臨櫃匯款380,000元至被告右列帳戶(112年度偵字第12200號、113年度偵字第119號卷) 112年9月18日11時3分許 380,000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被告提領告訴人被騙之款項)
編號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及方式 提款帳戶 提領金額 1 112年9月18日13時2分至9分許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業銀行斗六分行,ATM提領37萬9,000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7萬9,000元 2 112年9月18日13時48分至50分許 雲林縣○○市○○路0號西平路郵局ATM提領150,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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