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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志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643號),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志鴻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43、922、965、1093、1259、1315、1404、1476、1561號及113年度毒偵字第15、53、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安保字第102號),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81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3年5月29日釋放出所,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43、922、965、1093、1259、1315、1404、1476、1561號及113年度毒偵字第15、53、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相關案件卷宗無訛。
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500632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參,堪認前述之扣案物確屬毒品違禁物無訛,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共3只,因均沾有微量毒品成分,無法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
至送鑑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已滅失,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恂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美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
裝袋)
1包
送驗晶體1包,經檢驗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驗餘淨
重0.1449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
裝袋)
1包
送驗晶體1包,經檢驗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驗餘淨
重0.2974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1包
送驗晶體1包,經檢驗
裝袋)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驗餘淨
重3.2276公克)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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