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3,單聲沒,134,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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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34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蘇恒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421、43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緩字第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恒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21、43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送鑑定,檢出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毒品成分,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為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工具,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參照)。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案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21、430號為緩起訴處分,且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2293號駁回再議,而於民國111年6月20日確定,緩起訴期間為2年,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查,並經本院核閱卷證確認無訛。
 ㈡沒收銷燬部分
 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成分,有如附表一編號1卷證資料欄之鑑驗書1份在卷可證,是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又盛裝前開伽瑪羥基丁酸之玻璃罐1瓶,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玻璃罐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玻璃罐與殘留其上之伽瑪羥基丁酸無法析離,應視同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⒉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留,有如附表一編號2卷證資料欄之鑑驗書1份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既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且無可分離,應視同毒品,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予沒收銷燬。
 ⒊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留,有如附表一編號3卷證資料欄之鑑驗書1份在卷可佐,又注射針筒因與毒品在物理上無法析離,應視同毒品,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予沒收銷燬。
 ㈢沒收部分
  末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己或預備供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等節,業經被告於偵訊時坦認在卷,然該物是否有附著毒品成分,遍查卷內並無鑑定報告可資證明,自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隨同所附著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且觀諸卷附扣案物照片,吸食器係由塑膠、玻璃球組成,雖可供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用,然塑膠、玻璃球屬尋常可輕易購得之用品,依一般社會通念,尚可供做其他用途使用,並非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實難逕認該物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專供施用毒品器具,是聲請人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單獨宣告沒收銷燬,難認有據。惟上開扣案物既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自屬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所定得沒收之物,然因被告緩起訴期滿後未經撤銷,本院自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將之單獨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趙俊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附表一: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卷證資料
1
伽瑪羥基丁酸

1瓶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標示「GHB」棕色玻璃罐(內含透明液體)
送驗數量:9.0218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4.4560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1月3日草療鑑字第1101000568號鑑驗書。(核交3895卷第23頁)
2
殘渣袋
3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殘渣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1月3日草療鑑字第1101000568號鑑驗書。(核交3895卷第23頁)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殘渣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殘渣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
注射針筒
3支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注射針筒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1月3日草療鑑字第1101000565號鑑驗書。(毒偵366卷第39頁)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注射針筒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注射針筒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附表二:
1
吸食器
9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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