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書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等案件(109年度偵字第416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緩字第7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書瑋因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等案件(聲請書誤載為商標法),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416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業經緩起訴處分期滿。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等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4165號為緩起訴處分,嗣依職權送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以109年度上職議字第3760號駁回再議而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且被告已依緩起訴處分之命令完成緩起訴處分所命應履行事項,於民國110年8月17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雲林地檢署緩起訴處分書、臺南高檢署處分書、雲林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口罩444片、如附表編號2所示存摺(中國信託銀行存摺000-000000000000)、如附表編號3所示帳冊1張,均為被告所有,供或預備供被告犯哄抬防疫物資醫用口罩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時供述明確(偵4165卷第3至10、121至124頁),並有臉書頁面截圖、Line頁面截圖、7-11貨物查詢系統列印資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自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之,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恂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1 口罩 444片 2 存摺(中國信託銀行存摺000-000000000000) 1本 3 帳冊 1張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