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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宜樺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偵字第9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現金新臺幣伍佰壹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宜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944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2月18日確定,於112年2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又本案扣案贓款新臺幣(下同)510元屬犯罪所得,亦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既屬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另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對於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944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12年2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查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訛。
㈡、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商標商品等情,有該商標註冊資料、鑑定報告書、雲林地檢署110年度保字第1378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憑,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屬於絕對義務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
㈢、又扣案之贓款510元,被告於警詢及偵查均自承為犯罪所得,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查。
聲請人聲請將上開已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510元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正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1 仿冒「Hello Kitty」商標髮飾 20件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2 仿冒「Hello Kitty」商標襪子 29雙 00000000 3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壁貼 15件 00000000 4 仿冒「Hello Kitty」商標錢包 5件 00000000 5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圍裙 1件 00000000 6 仿冒「Hello Kitty」商標提袋 14件 00000000 7 仿冒「Hello Kitty」商標置物架 1件 00000000 8 仿冒「Hello Kitty」商標置物籃 1件 00000000 9 仿冒「Hello Kitty」商標眼鏡盒 1件 00000000 10 仿冒「Hello Kitty」商標碗 1件 00000000 11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分裝瓶 2件 00000000 12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卡紙 45件 00000000 13 仿冒「Hello Kitty」商標風扇 1件 00000000 14 仿冒「Hello Kitty」商標計算機 1件 00000000 15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刨刀 1件 00000000 16 仿冒「Hello Kitty」商標耳機 3件 00000000 17 仿冒「Hello Kitty」商標錄匙圈 2件 00000000 18 仿冒「Hello Kitty」商標眼影盒 1件 00000000 19 仿冒「Melody」商標鑰匙圈 1件 00000000 10 仿冒「Melody」商標卡紙 15件 00000000 21 仿冒「熊大」商標襪 子 40雙 00000000 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 22 仿冒「角落生物」商標錢包 50件 00000000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23 仿冒「GUCCI」商標包包 5件 00000000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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