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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佩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370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緩字第7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佩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70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屬專科沒收之物,而扣案之新臺幣(下同)16,000元,係其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70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0年8月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案件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認係侵害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等商標之仿冒物品,有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之產品鑑定書附卷可稽,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
而扣案之現金16,000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此為被告於偵訊時所自陳,且經被告自行繳回,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被告之犯罪所得及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俊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仿冒「Peppa Pig」商標氣球 628件 2 仿冒「Peppa Pig」商標冊子 35件 3 仿冒「Peppa Pig」商標塑膠製網袋 3件 4 仿冒「Peppa Pig」商標洗臉毛巾 1件 5 仿冒「Peppa Pig」商標烹調用模子 3件 6 仿冒「Hello Kitty」商標氣球 476件 7 仿冒「Hello Kitty」商標書籍 14件 8 仿冒「Hello Kitty」商標製冰盒 2件 9 仿冒「Hello Kitty」商標電風扇套(聲請書載為家具套) 10件 10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口水巾(聲請書載為毛巾) 20件 11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圍兜 3件 12 仿冒「Hello Kitty」商標置物架 1件 13 仿冒「雙子星」商標電風扇套(聲請書載為家具套) 3件 14 仿冒「布丁狗」商標電風扇套(聲請書載為家具用配件) 2件 15 仿冒「美樂蒂」商標圍兜 4件 16 仿冒「美樂蒂」商標電風扇套(聲請書載為家具套) 6件 17 仿冒「熊大」商標氣球(聲請書載為玩具) 223件 18 仿冒「熊大」商標衣服 20件 19 仿冒「熊大」商標短褲 20件 20 仿冒「熊大」商標電風扇套 3件 21 仿冒「熊大」商標襪子 14件 22 仿冒「Jordan」商標衣服 142件 23 仿冒「Peppa Pig」商標氣球 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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