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怡如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735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緩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怡如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735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謝卡93張、寄件單39張、小卡114張、仿冒多拉A夢髮夾1件、仿冒多拉A夢髮束1件、仿冒多拉A夢指甲刀1個,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又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且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而違反商標法之物品或文書,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而為適用。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物,經鑑定為仿冒商標商品,而扣案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屬被告所有,且係供被告犯本案意圖販賣非法陳列、持有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所用之物等節,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明在卷,並有本案扣案物之鑑定報告書、商標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被告網路直播網頁照片、仿冒商品網頁照片、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考。
而被告違反商標法犯行,業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735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檢察官檢附之相關案卷足參,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於法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靚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美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商標註冊號 商標權人/所有人 備註 1 謝卡 93張 陳怡如 犯罪工具 2 寄件單 39張 陳怡如 犯罪工具 3 小卡 114張 陳怡如 犯罪工具 4 仿冒多拉A夢髮夾 1件 00000000 日商小學館集 英社製作股份 有限公司 商品/服務名稱:髮夾 5 仿冒多拉A夢髮束 1件 00000000 日商小學館集 英社製作股份 有限公司 商品/服務名稱:髮束 6 仿冒多拉A夢指甲刀 1個 00000000 日商小學館集 英社製作股份 有限公司 商品/服務名稱:指甲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