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3,單聲沒,35,2024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秀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11年度速偵字第17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緩字第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秀珠前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速偵字第17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所示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4項(聲請書誤載為第2項)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定有明文。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則規定:「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復參以民國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40條之修正理由:「一、按特別刑事法律如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或其他可單獨宣告沒收者,因不限於裁判時併予宣告,爰增訂『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文字,以資區別。

二、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關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爰於第2項增訂之。」

可知若扣案物非「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

若扣案物為「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時,檢察官則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各該違禁物、專科沒收等規定,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又檢察官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卻誤引、漏引或贅引相關沒收規定時,如該等物品本即可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

三、又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4項定有明文。

此為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本案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程序依據,應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檢察官卻贅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實體法依據則應優先適用刑法第266條第4項,檢察官卻贅引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然依前揭說明,本院均不受其拘束。

四、經查:㈠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速偵字第177號為緩起訴處分,嗣依職權送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1177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該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節,經本院核閱相關卷證無訛。

㈡查該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屬當場賭博之器具,均屬被告所有,經被告陳述明確(見警卷第10頁),並有本院111年聲搜字76號搜索票影本、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案物照片2張在卷可稽(見警卷第24至27頁、第37頁),聲請人此部分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4項規定,均宣告沒收之。

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賭資,分別為被告及其餘賭客即陳詩仁、林建安、鄭誌勤所有乙情,業經其等於警詢陳述明確(見警卷第10頁、第13頁反面、第16頁反面、第21頁),該些賭資業經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相關規定沒入,有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113年3月26日雲警西偵字第1130005096號函暨所附雲林縣政府收入繳款書可佐(見本院卷第17至25頁),是本院自無依刑法相關沒收規定,宣告沒收之必要,從而,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物聲請宣告沒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郁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元:新臺幣) 所有人 1 麻將 136粒 張秀珠 2 骰子 3粒 3 東西南北骰子 1粒 4 牌尺 3支 5 賭資 3,500元 6 賭資 4,200元 陳詩仁 7 賭資 800元 林建安 8 賭資 16,250元 鄭誌勤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