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3,單聲沒,43,2024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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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捷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詹捷安違反商標法等案件(111年度偵字第896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緩字第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詹捷安前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聲請人以111年度偵字第896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經鑑定結果均為仿冒商標商品,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下同)2,000元(如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保管字第001133號扣押物品清單)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沒收。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896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本案偵查卷宗屬實。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均為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商標物品,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保字第1016號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扣押物品清單、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扣押物品照片、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職務報告書及公務電話紀錄可稽(偵8969卷第9至21頁),足認確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又扣案之現金2,000元,係被告販賣本件仿冒商標物品之所得,經被告自行繳回扣案,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訊問筆錄、當事人自行繳回不法所得應行注意事項通知書、111年度保管字第001133號扣押物品清單可佐(偵8969卷第24至26、29至30頁),足認係被告之犯罪所得,依前述規定,亦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四、綜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附表(扣案仿冒商標物品清單):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數額 備註(鑑定書出處) 1 「CHANEL」商標髮箍 9件 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111年7月5日鑑定證明書(偵8969卷第10至11頁) 2 「CHANEL」商標裝飾亮片 24件 3 「GUCCI」商標髮箍 5件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11年7月26日鑑定報告書(偵8969卷第12頁) 4 「Burberry」商標髮箍 2件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11年7月26日鑑定報告書(偵8969卷第13頁) 5 「Dior」商標髮箍 14件 貞觀法律事務所111年6月30日鑑定報告書(偵8969卷第14頁) 6 「Hello Kitty」商標塑膠裝飾品 193件 萬國法律事務所111年8月23日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偵8969卷第15至16頁) 7 「Hello Kitty」商標髮夾 104件 8 「Hello Kitty」商標髮束 81件 請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保字第1016號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扣押物品清單(偵8969卷第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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