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3,單聲沒,60,202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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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萬居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2號、111年度毒偵字第5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萬居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6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民國111年9月5日釋放,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5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毒品甲基安非他命9包,經鑑驗後,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可參,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晶體9包(檢驗前總淨重18.5287公克,總純質淨重12.6341公克;

詳見毒偵572號卷第123頁),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業據本院調卷核閱無訛,並有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斗南所扣押物品目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7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090號鑑驗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0月31日草療鑑字第1111000148號鑑驗書在卷可證(毒偵572號卷第16、107至108、116、121至123頁),足徵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與毒品難以完全分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依同規定併予沒收銷燬。

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1 甲基安非他命9包(檢驗前總淨重18.5287公克,總純質淨重12.6341公克;
含包裝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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