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3,單聲沒,67,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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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俊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7號、113年度戒毒偵字第54、55、56、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54、55、56、57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本案扣案之白色粉末及結晶體經送鑑定後,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共2份。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

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6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後,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39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被告有繼續施用傾向,又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436號裁定送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嗣經評定戒治處遇成效合格,業於民國112年6月21日執行完畢,並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54、55、56、57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

被告因上開案件於110年10月4日為警所扣得之疑似甲基安非他命晶體2包、白色粉末1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均分別檢出含有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送驗淨重分別為0.5198、0.1666公克;

驗餘淨重分別為0.4867、0.1604公克)、摻有混和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送驗淨重0.0371公克,檢品用罄)等情,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110年10月4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0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01000152號鑑驗書、扣案物照片在卷可稽;

另被告於111年10月11日為警拘提到案並進行附帶搜索時,查扣之疑似海洛因白色粉末1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海洛因成分(送驗淨重為0.0874公克;

驗餘淨重為0.0053公克)等情,有搜索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111年10月11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0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11000220號鑑驗書、扣案物照片附卷可查。

是前揭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不論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

另包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4只,與附著其上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均無從析離,自應視同毒品而為違禁物,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是以,聲請人本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因送鑑用罊之第一、二級毒品,已不存在,自無從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重量 鑑定結果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 驗餘淨重 0.4867公克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0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01000152號鑑驗書 2 甲基安非他命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 驗餘淨重 0.1604公克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0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01000152號鑑驗書 3 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只) 驗餘數量 殘渣袋1只 摻有混和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0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01000152號鑑驗書 4 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只) 驗餘淨重為 0.0053公克 含有第一級毒品微量海洛因成分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0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11000220號鑑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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