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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1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家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827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俊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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