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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47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浚騰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0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浚騰於民國112年10月21日10時許,在雲林縣○○鄉○○村○○路00○0號前,因故與告訴人林金臺發生爭吵,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朝向告訴人砸擲磚塊,使告訴人當場受有臉部外傷等傷害。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雲林縣莿桐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簡伶潔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不服本判決,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及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麗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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