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3,易,39,2024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9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岱穎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毒偵字第615、872、1269號、112年度偵字第77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岱穎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月。

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驗餘淨重共計8.05克)及包裝袋4只均沒收銷毀;

扣案之葡萄糖3包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岱穎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12月3日予以釋放。

詎其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5月16日中午某時,在雲林縣○○鄉○○街00號4樓之12居所地,以將海洛因摻於香煙內點火燒烤後吸食其煙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後,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12年5月16日13時45分許,為警因另案搜索時在場而扣得其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驗餘淨重共計8.05克,包裝袋4只另計)、電子磅秤1台、分裝袋1包、葡萄糖3包,經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進而查知上情。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岱穎於偵查、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所示卷附之證據為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論罪科刑㈠論罪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施 用第一、二級毒品罪。

被告持有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本案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量刑部分:審酌被告111年間已因施用毒品罪經檢警查獲,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又於112年間再涉犯本案施用毒品罪,足見被告欠缺戒毒決心,所犯實有不該。

復斟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再考量施用毒品犯罪之被告本具有濫用毒藥物成癮病人之性質,除對被告科以刑罰外,亦應側重心理、生理層面之戒癮治療,並輔以支持系統的建立,以促其斷絕心理上對毒藥物之依賴,故如非必要,不宜科以過長之自由刑,以免不利被告復歸社會等情,暨衡酌被告於審理中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就得易科罰金之部分,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為被告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所餘,業據被告於審理中自承在卷(本院卷第120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又盛裝前開之包裝袋4只,以現今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完全析離,是該等包裝袋亦同視為毒品,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

而扣案之葡萄糖3包,係被告所有添加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時所用之物,亦為被告於審理中供承在卷(本案卷第124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立夫提起公訴,檢察官郭怡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一、書證部分: ㈠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1紙(毒偵615卷第241頁、第323頁;
毒偵872卷第45頁;
偵7777卷第83頁) ㈡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報告日期112年6月5日報告編號R00-0000-000號尿液檢驗報告1紙(毒偵615卷第543頁;
毒偵872卷第43頁;
偵7777卷第81頁) ㈢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112年5月16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份(毒偵615卷第227頁至第233頁、第309頁至第315頁;
偵7777卷第43頁至第49頁) ㈣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9月6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8010號鑑定書1份(偵7777卷第87頁至第88頁) ㈤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20號搜索票1紙(毒偵615卷第225頁、第307頁;
偵7777卷第41頁) ㈥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勘察採證同意書1紙(毒偵615卷第239頁、第321頁;
毒偵872卷第41頁) ㈦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紙(毒偵615卷第242頁、第324頁;
毒偵872卷第46頁) ㈧扣案物品照片11幀(毒偵615卷第247頁至第253頁、第329頁至第335頁、第529頁、第533頁、第539頁;
偵7777卷第55頁至第61頁) ㈨搜索現場照片2幀(毒偵615卷第255頁、第337頁) ㈩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報告日期112年6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20600177號鑑驗書1紙(毒偵615卷第521頁) 二、物證部分: ㈠海洛因4包 ㈡葡萄糖3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