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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8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柄賢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及告訴人廖明東具狀表示欲就本件進行調解、請求本院延期宣判等情,故本院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宗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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