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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99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益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毒偵字第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二十九日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二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被告丁益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辯論終結後來函就本案犯罪事實復為爭執,而尚有不明、應調查之處,且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為了充分保障被告權益,爰命再開辯論,並撤銷上開改行簡式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同時諭知於113年4月25日9時30分於本院第二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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