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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港簡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豫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4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豫蓮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其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15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08年6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被告受前案執行完畢後理應產生警惕作用而避免再犯罪,卻更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且本案罪質與前案相同,顯未能從前案執行中獲得警惕,足認其對刑罰反應能力較薄弱,本案不因累犯之加重致被告所受刑罰因而受有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及使其人身自由因而受過苛侵害之情形,亦即適用累犯規定加重,核無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稱「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抵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情形,檢察官據此主張加重其刑為有理由,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執畢釋放後,另萌生施用毒品之犯意,再為本案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且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自己、家人造成之傷害及社會之負擔,自有使其接受相當刑罰處遇以教化性情之必要;
又其前已屢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裁判可參,素行非佳;
併參酌被告於偵查中坦承犯行,兼衡其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11頁),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立夫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靚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美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1433號
被 告 黃豫蓮 女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0號
之3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黃豫蓮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送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6月1日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於112年6月7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4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8年6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其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之112年10月12日20時許,在新北市新莊區朋友住處,以抽菸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
嗣因係應受尿液採驗人口,為警於112年10月14日15時50分許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豫蓮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U0022)、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又被告曾受有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檢 察 官 黃立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施雅薰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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