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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林志遠
被 告 許怡濃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詹皇輝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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