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3,簡附民,9,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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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洪子瑋

被 告 許俐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詹皇輝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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