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3,聲,100,202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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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秀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29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秀盈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鄭秀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699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所犯,而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等情,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

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4),復有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3、5),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則聲請人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施用毒品案件,各該部分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同或相類,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爰就受刑人所犯前等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參酌受刑人定刑之意見表示:沒有意見(本院卷第79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恂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附表:受刑人鄭秀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31日 111年6月3日10時許 111年10月18日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之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147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147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6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3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31號 112年度訴字第269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10日 112年5月10日 112年7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3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31號 112年度訴字第26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5月10日 112年6月12日 112年8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551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550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420號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17日某時 112年4月18日上午8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62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54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269號 112年度易字第346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12日 112年9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269號 112年度易字第34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8月9日 112年10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421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9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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