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3,聲,111,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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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民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民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民誠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再按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亦有司法院釋字第366號解釋及第662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是反面解釋,若數罪併罰之各罪中有不得易科罰金者,即無上開刑法規定及大法官解釋意旨之適用,而無庸於定應執行刑時,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末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41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此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

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

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服社會勞動,依照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之規定,除非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上開各罪應不得併合處罰,而使受刑人喪失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利益,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填具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存卷可證,且本院審查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參前說明,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揭規定及裁判意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從而,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並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為保障受刑人之程序利益,於裁定前,徵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則表示稱:無意見等語,此有受刑人回覆之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附卷可參,兼衡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罪質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內、外部界限之限度內,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宣告刑中有關併科罰金刑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應併予執行之情形,而不在本件定執行刑之列,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羅民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之交通 危險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1年7月7日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24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10年11月15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速偵字第30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3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84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中交簡字第1458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884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813號 判決日 111年8月5日 111年8月31日 111年11月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中交簡字第1458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884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813號 確定日 111年9月20日 111年10月20日 111年11月8日 備 註 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464號(112年度執更字第3283號) ②編號1至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2954號(112年度執更字第3283號) ②編號1至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56號(112年度執更字第3283號) ②編號1至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幫助一般洗錢罪 幫助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3日至111年5月5日 000年0月間某日起至111年3月15日 111年7月21日前某日起至111年8月31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231號、第35051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169號、第4170號、第4171號、第4172號、第4173號、第4174號、第4175號、第4176號、第4177號、第4178號、第4179號、第4180號、第4181號、第5216號、第6458號、第6547號、第6769號、第8985號、112年度偵字第9381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170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169號、第4170號、第4171號、第4172號、第4173號、第4174號、第4175號、第4176號、第4177號、第4178號、第4179號、第4180號、第4181號、第5216號、第6458號、第6547號、第6769號、第8985號、112年度偵字第9381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17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54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69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69號 判決日 112年4月28日 112年11月30日 112年11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54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69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69號 確定日 112年6月6日 113年1月2日 113年1月2日 備 註 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073號(112年度執更字第3283號) ②編號1至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15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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