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3,聲,121,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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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甘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甘霖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甘霖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再按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亦有司法院釋字第366號解釋及第662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是反面解釋,若數罪併罰之各罪中有不得易科罰金者,即無上開刑法規定及大法官解釋意旨之適用,而無庸於定應執行刑時,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末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80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確定,有前揭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所犯如附表編號7、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所犯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依照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之規定,除非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上開各罪應不得併合處罰,而使受刑人喪失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利益,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填具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存卷可證,且本院審查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參前說明,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揭規定及裁判意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從而,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並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為保障受刑人之程序利益,於裁定前,徵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則表示稱:無意見等語,此有受刑人回覆之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附卷可參,兼衡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罪質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內、外部界限之限度內,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黃甘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7月12日 111年9月4日 111年8月14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775號、第10473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775號、第10473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775號、第1047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757號 111年度訴字第757號 111年度訴字第757號 判決日 112年6月13日 112年6月13日 112年6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757號 111年度訴字第757號 111年度訴字第757號 確定日 112年7月11日 112年7月11日 112年7月11日 備 註 ①編號1至8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806號裁定)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999號 ①編號1至8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806號裁定)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999號 ①編號1至8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806號裁定)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999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9月2日 111年9月17日 111年9月22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775號、第10473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775號、第10473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775號、第1047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757號 111年度訴字第757號 111年度訴字第757號 判決日 112年6月13日 112年6月13日 112年6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757號 111年度訴字第757號 111年度訴字第757號 確定日 112年7月11日 112年7月11日 112年7月11日 備 註 ①編號1至8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806號裁定)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999號 ①編號1至8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806號裁定)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999號 ①編號1至8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806號裁定)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999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轉讓禁藥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1年8月25日 111年11月2日 111年11月2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304號、112年度偵字第972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304號、112年度偵字第972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951號、第844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六簡字第110號 112年度六簡字第110號 112年度訴字第557號 判決日 112年7月21日 112年7月21日 112年12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六簡字第110號 112年度六簡字第110號 112年度訴字第557號 確定日 112年8月22日 112年8月22日 113年1月16日 備 註 ①編號1至8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806號裁定)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520號 ①編號1至8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806號裁定)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520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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