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3,聲,193,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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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關火樹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7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關火樹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關火樹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如宣告拘役者,比照同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5款、第6款亦有明文。

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

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99號判決、106年度台抗字第1008號裁定意旨參照)。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犯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本院判處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又附表一各罪均係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2年1月13日)前所為;

附表二各罪均係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月10日)前所為,而本院復為上開各案犯罪事實之最後判決法院,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堪認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

是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述規定及裁判要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附表一部分: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罪刑,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不得逾6月之範圍。

⒉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集中於111年3月至10月間,各罪犯行相隔數月,均為竊取他人財物,侵害個人財產法益,犯罪態樣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

惟因各案之被害人不同,被告未能賠償任一被害人之損失,且本院於112年度聲字第133號裁定就附表一編號1、2定應執行刑時已為相當之考量,尚不宜過度酌減。

復考量受刑人於各案中均坦承犯行,略見悔意;

另本院前已寄送陳述意見調查表予受刑人,受刑人表示:已領悟其行為是錯誤的,希望能早日回歸社會等語(本院卷第75頁),兼衡刑罰衡平之要求、自由刑對受刑人所帶來之嚴厲效果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附表二部分: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罪刑,業經嘉義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

編號3所示之罪刑,經彰化地院以112年度簡字第239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拘役65日確定,依前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外部界限之拘束,應執行刑不得逾拘役120日,爰定其附表二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苡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附表一: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年3月16日 111年8月5日 111年10月1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51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730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46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252號 111年度簡字第254號 112年度易字第687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5日 111年12月5日 112年12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252號 111年度簡字第254號 112年度易字第687號 確定日期 112年1月13日 112年1月13日 113年1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86號 ⒉編號1、2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87號 ⒉編號1、2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729號 附表二: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40日(共2次) 拘役60日、30日(共2次) 拘役30日、20日、20日(共3次) 犯罪日期 111年3月26日、 111年4月24日 111年9月8日、 111年9月10日 111年4月15日、 111年4月24日(聲請書誤載為27日,應予更正) 111年9月1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45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88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97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1146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351號 112年度簡字第2391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25日 112年10月31日 112年11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1146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351號 112年度簡字第2391號 確定日期 112年1月10日 112年12月5日 113年1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⒈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緝字第474號 ⒉編號1、2合併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⒈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061號 ⒉編號1、2合併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⒈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28號 ⒉編號3合併定應執行拘役65日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宣告刑 拘役35日 犯罪日期 111年4月2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速偵緝字第46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687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687號 確定日期 113年1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7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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