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3,聲,235,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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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明章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明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所處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明章前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51條第5、7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見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

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參照)。

四、經查: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科刑確定如附表所載,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

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雖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惟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即符合上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而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參,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揆諸上開規定,前揭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之罪,自得併合處罰,是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

依上揭說明,本院於刑之酌定,自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且在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即不得逾越原定執行刑及其他併罰罪刑合計之範圍內為之,故就本件而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自應在有期徒刑17年10月以下之範圍內為刑之酌定,且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罰金部分,自應在罰金新臺幣12萬元以下之範圍內為刑之酌定,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㈡另按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審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為販賣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製造非制式手槍、持有子彈等案件,犯罪時間分布於民國111年7月至000年0月間,時間尚非密接,並參酌前已定應執行刑部分(附表編號1)之定刑比率及新增入定應執行刑之罪刑之罪質(附表編號2至4)等因素,又考量本院前已寄送陳述意見調查表予受刑人予以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受刑人於上開調查表內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81頁)等語,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附卷可參,並審酌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及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欣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嘉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2次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非法製造非制式手槍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8月1次 有期徒刑5年2月2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8年 併科新臺幣10萬元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7月24日 111年11月24日 111年12月22日、23日 112年1月底某日 112年5月6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1年度偵字第10857號等 112年度偵字第4622號等 112年度偵字第462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24號 112年度重訴字第10號 112年度重訴字第10號 日 期 112年7月13日 112年10月23日 112年10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24號 112年度重訴字第10號 112年度重訴字第10號 日 期 112年9月7日 112年12月4日 112年12月4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804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3號
編 號 4 罪 名 非法持有子彈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併科新臺幣2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某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2年度偵字第462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重訴字第10號 日 期 112年10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重訴字第10號 日 期 112年12月4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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