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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森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森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森斌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規定。
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可資參照)。
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法理上亦應同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供參考)。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
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中,有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復有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3、4),已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聲請狀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㈡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之外部性界限(即以最長期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為下限),並參酌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2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等情,加計其餘宣告刑後總和為有期徒刑2年11月之範圍內定應執行刑。
再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均屬竊盜罪,侵害財產法益,罪質相似,惟所犯各罪之被害人各異,各罪仍具獨立性,參以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經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至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宣告刑雖經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惟因與附表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刑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恂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黃森斌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攜帶兇器竊盜罪 竊盜罪 攜帶兇器毀壞門窗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3月5日 112年3月29日 112年3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095、13114、13207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095、13114、13207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11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567號 112年度易字第567號 112年度易字第512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7日 112年6月7日 112年11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567號 112年度易字第567號 112年度易字第51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7月12日 112年7月12日 112年12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903號。
編號1至2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22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1583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904號。
編號1至2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22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1583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16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323號。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攜帶兇器毀壞門窗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2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05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637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63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57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4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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