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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鵬博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9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鵬博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鵬博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刑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
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
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科刑確定如附表所載,且如附表編號2至所示之罪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1年9月22日)前所為,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號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79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確定,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加計後之總和,即不得逾有期徒刑2年3月。
又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係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至3、5至所示之罪則係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出具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審酌被告陳稱:希望裁定較輕刑期,給予自新機會等語,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及本院113年4月24日查詢事項及查填結果各1紙在卷可查。
另考量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之同質性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內、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附表:受刑人翁鵬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1次) 有期徒刑4月(1次)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3月3日 110年7月25日 110年7月31日 (聲請書均誤載為111年) 110年7月16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51號、111年度偵字第3084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51號、111年度偵字第3084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21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84號、第278號 111年度易字第84號、第278號 111年度易字第384號 日 期 111年8月19日 111年8月19日 111年8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84號、第278號 111年度易字第84號、第278號 111年度易字第384號 日 期 111年9月22日 111年9月22日 111年9月22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281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28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403號 編號1-9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7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2月5日至111年2月6日 110年9月25日 111年1月15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371號 111年度偵字第4551號 111年度偵字第577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84號 111年度虎簡字第196號 111年度簡字第2156號 日 期 111年9月30日 111年12月28日 111年12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84號 111年度虎簡字第196號 111年度簡字第2156號 日 期 111年11月1日 112年1月30日 112年1月20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得社會勞動 是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9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68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助字第164號 編號1-9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7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2次)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7月11日 111年6月22日 111年7月15日 111年1月3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1年度偵字第10873號 111年度偵字第8901號、112年度偵字第4055號 112年度偵字第795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虎簡字第62號 112年度虎簡字第144號 112年度虎簡字第199號 日 期 112年3月22日 112年8月21日 112年9月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虎簡字第62號 112年度虎簡字第144號 112年度虎簡字第199號 日 期 112年4月18日 112年9月18日 112年10月3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17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392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593號 編號1-9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7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 號 (以下空白) 罪 名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7月13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1年度偵字第918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159號 日 期 112年1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159號 日 期 113年2月27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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