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3,聲,71,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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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程渝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秩序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

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已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數罪併罰之數罪,縱令其中一罪已經執行完畢,揆諸前開說明,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合先敘明。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48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等情,有前揭確定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揭規定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並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為保障受刑人之程序利益,於裁定前,業已向受刑人函詢其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該陳述意見調查表已於民國113年1月29日送達其住所,由受刑人之同居人收受,已生合法送達效力,惟受刑人迄未回覆任何意見,有本院送達證書、受刑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又聲請人僅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上開案件情節單純,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有限,尚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方式陳述意見,且本院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逕予審酌上情而定刑,亦與前揭裁定意旨無違。

從而,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並考量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之同質性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內、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而在場助勢罪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7日 110年6月19日 110年6月23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365號、第5464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20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8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0號、111年度偵字第3041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20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8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0號、111年度偵字第304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541號 111年度訴字第485號 111年度訴字第485號 判決日 112年3月23日 112年8月29日 112年8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541號 111年度訴字第485號 111年度訴字第485號 確定日 112年4月26日 112年10月11日 112年10月11日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20號(已執畢) ①編號2至10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52號 ①編號2至10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52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0年7月19日 110年8月15日 110年8月15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20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8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0號、111年度偵字第3041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20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8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0號、111年度偵字第3041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20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8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0號、111年度偵字第304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485號 111年度訴字第485號 111年度訴字第485號 判決日 112年8月29日 112年8月29日 112年8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485號 111年度訴字第485號 111年度訴字第485號 確定日 112年10月11日 112年10月11日 112年10月11日 備 註 ①編號2至10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52號 ①編號2至10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52號 ①編號2至10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52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0年8月17日(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110年10月8日20時30分許 110年10月8日21時30分許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20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8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0號、111年度偵字第3041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20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8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0號、111年度偵字第3041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20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8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0號、111年度偵字第304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485號 111年度訴字第485號 111年度訴字第485號 判決日 112年8月29日 112年8月29日 112年8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485號 111年度訴字第485號 111年度訴字第485號 確定日 112年10月11日 112年10月11日 112年10月11日 備 註 ①編號2至10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52號 ①編號2至10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52號 ①編號2至10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52號
編 號 10 (以下空白) 罪 名 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0年6月12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20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8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0號、111年度偵字第304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485號 判決日 112年8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485號 確定日 112年10月11日 備 註 ①編號2至10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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