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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威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25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威任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威任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前段、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另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再按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亦有司法院釋字第366號解釋及第662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是反面解釋,若數罪併罰之各罪中有不得易科罰金者,即無上開刑法規定及大法官解釋意旨之適用,而無庸於定應執行刑時,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末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30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確定等情,有前揭確定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所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得易科罰金,依照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之規定,除非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上開各罪應不得併合處罰,而使受刑人喪失易科罰金之利益,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填具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存卷可證,且本院審查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參前說明,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揭規定及裁判意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從而,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並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為保障受刑人之程序利益,於裁定前,徵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則表示稱:無意見等語,此有受刑人回覆之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附卷可參,兼衡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罪質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內、外部界限之限度內,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宣告刑中有關併科罰金刑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應併予執行之情形,而不在本件定執行刑之列,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周威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7年7月 犯罪日期 109年2月15日 109年2月23日 109年2月25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51號、第2464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51號、第2464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61、251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301號 109年度訴字第301號 109年度訴字第301號 判決日 109年6月22日 109年6月22日 109年6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301號 109年度訴字第301號 109年度訴字第301號 確定日 109年7月21日 109年7月21日 109年7月21日 備 註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525號 ②編號1至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聲請書誤載為編號1至6,本院逕予更正)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525號 ②編號1至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聲請書誤載為編號1至6,本院逕予更正)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525號 ②編號1至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聲請書誤載為編號1至6,本院逕予更正)
編 號 4 5 6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非法持有子彈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元 犯罪日期 109年2月17日 109年3月26日 109年3月26日上午9時前某時許至109年3月26日上午9時許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51號、第2464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51號、第2464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235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301號 109年度訴字第301號 109年度訴字第436號 判決日 109年6月22日 109年6月22日 109年7月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301號 109年度訴字第301號 109年度訴字第436號 確定日 109年7月21日 109年7月21日 109年8月3日 備 註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525號 ②編號1至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聲請書誤載為編號1至6,本院逕予更正)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525號 ②編號1至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聲請書誤載為編號1至6,本院逕予更正)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5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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