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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虎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唐宜加
被 告 陳麗娜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13年度虎簡字第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詹皇輝
法 官 黃郁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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