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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虎簡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周宏霖
被 告 蔡金結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113年度虎簡字第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虎尾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鄭媛禎
法 官 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釋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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