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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3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宣萱
選任辯護人王聖傑律師
呂治鋐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向本院表示欲就本件進行調解、請求本院延期宣判等情,故本院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宗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千庭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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