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3,訴,233,2024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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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3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楊竣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27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3年9月2日14時19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33號詐欺等案件,業於民國113年7月1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8月9日14時30分宣判,惟被告楊竣結行為後,洗錢防制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規定,甫於113年7月31日修正施行,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新舊法律適用關係較複雜,尚須耗費時間以資判斷,而無法如期宣判。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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