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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趙心瑜
訴訟代理人 康志遠律師
被 告 李宗憲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635號、113年度簡字第26號、第115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簡伶潔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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