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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鴻展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424號、112年度偵字第124號、第1197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4021號),本院受理後(原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5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戊○○知悉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及交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且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任意提供他人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足供他人作為收受及提領被害人匯款,以遂行詐欺犯罪,並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而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規避檢警查緝之工具,竟透過社群網站FACEBOOK聯繫欲徵求他人金融帳戶之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下稱某甲),約定交付金融帳戶即可獲取報酬後,基於縱令他人將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資料用以從事詐欺犯罪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真正去向,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6月15日18時許,在址設新北市板橋區縣○○道○段0號之「板橋車站」,將其所申辦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存摺、提款卡(含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帳戶資料交付予某甲暨其所屬之詐騙集團使用(無證據證明有未滿18歲之人,亦無證據證明戊○○知悉成員有3人以上),因而獲取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報酬,並配合某甲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至基隆市○○區○○○路00號接受監控,而某甲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取得戊○○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由某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對附表一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一所示之「第一層帳戶」後,再由某不詳成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將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轉匯至本案帳戶內,旋遭轉出一空,戊○○即以此方式幫助上開詐騙集團成員實施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嗣經附表一所示之對象查覺受騙後報警處理,因而查獲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戊○○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本院金訴卷第200至202頁),並有附表一「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先後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6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刑之減輕:⒈被告所為係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實行,為洗錢罪之幫助犯,本院衡其犯罪情節顯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⒉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規定則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上開修正後之規定以歷次審判均自白始能減刑,要件較為嚴格,是修正後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上開規定。
查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就其本案所犯幫助洗錢犯行坦承不諱,已如前述,爰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㈣爰審酌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掩飾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犯行,然其明知現行社會詐騙風氣盛行,詐騙集團以各種方式徵求他人金融帳戶資料供作詐騙匯款之用,竟甘冒上開風險貿然將自己申辦之金融帳戶資料交予缺乏堅實信任基礎之陌生人使用,致使無辜民眾受騙而蒙受損失,助長詐欺犯罪風氣之猖獗,增加受害人尋求救濟及偵查犯罪之困難,所為殊值非難;
考量被告於偵查中一度否認犯行,然於本院訊問時終能坦承犯行,堪認其已坦認錯誤,尚知悔悟,然未能與告訴人6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亦未賠償告訴人6人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告訴人庚○○、乙○○因而請求本院從重量刑(本院金訴卷第29頁)等情;
而被告本件犯行,造成本案共6名告訴人受害,受害總金額高達391萬餘元,且係極短時間內即造成眾多被害人鉅額損失,又被告並未實際賠償任一告訴人,其等所受損害均尚未獲得填補等情,堪認被告本案犯罪情節及所生損害並非輕微;
參以被告前有施用毒品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復考量被告本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情節,兼衡被告自陳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裝卸貨物業,離婚,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警7026卷第3、6頁;
本院金訴卷第15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並參酌告訴人庚○○、甲○○○、己○○、乙○○、丁○○就本案表示之量刑意見等一切情狀(本院金訴卷第29至30、43頁),復審酌本件所處之刑度仍低於洗錢罪最重刑度(即有期徒刑7年)之12分之1,已考量被告所犯為幫助犯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等減輕事由,仍屬低度刑之量刑,當使罰當其罪,妥適實現刑罰權之正義功能,應不致失之過苛,否則不僅對被告不足生警惕之效,更無法反映其犯行侵害法益之嚴重性,亦難以達到刑法預防及教化之目的,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又被告本案所犯之罪依法雖不得易科罰金,惟於案件確定後之執行階段,仍得依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由執行檢察官依法裁量是否准許,併予敘明。
四、沒收部分:㈠被告因提供本案帳戶資料,獲得3、4萬元之報酬等情,業據被告供承明確(本院金訴卷第201頁),就被告本案實際取得之犯罪所得,本院綜合全部卷證,依罪疑唯有利被告原則,認定為3萬元,而上開犯罪所得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其無「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之要件(絕對義務沒收),實務上一向認為倘法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故認在洗錢防制法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之情形下,自宜從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以屬於(指實際管領)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始應(相對義務)沒收。
查告訴人6人受本案詐騙集團詐騙而輾轉匯入本案帳戶內之款項,已遭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轉出完畢,而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該等犯罪所得係在被告實際支配持有當中,是被告就該等犯罪所得不具所有權或事實上管領權,自無從依前揭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或追徵本案詐騙集團詐取之不法所得。
㈢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被告表示:為其或其女兒私人所有,剛好放在其背包內,與本案無關等語明確(警7026卷第4、6、8頁),本院審酌上開扣案物或非被告所有,又無證據證明確與被告本案犯行有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應待判決確定後由執行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律(僅引程序法):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葉喬鈞提起公訴,檢察官朱啓仁移送併辦,檢察官劉建良、羅袖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麗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對象 詐騙過程 匯款至第一層帳戶之時間、金額 轉匯款至本案帳戶之時間、金額 備註 1 (即 起訴書附表編號1) 庚○○ (告訴人) 某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4日某時許,在通訊軟體LINE及IG以暱稱「Jack」與庚○○結識後,提供「PROEX」投資網站,佯稱可以操作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庚○○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於111年7月8日12時45分許,匯款1,487,775元至林建成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於111年7月8日13時許,自林建成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1,790,909元至戊○○申辦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以網路轉帳方式轉提匯出。
111年度偵字第8424號、112年度偵字第124號、第1197號 證據出處 ㈠證人即告訴人庚○○於111年7月18日警詢筆錄(戊○○被害人卷第5至7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轉帳截圖、匯款單各1份(戊○○被害人卷第9至35頁) ㈢被告申辦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部分: ⒈帳戶交易明細表、開戶資料各1份(偵8424卷第147至161頁、偵1197卷第21至31頁) ⒉彰化商業銀行斗六分行111年10月27日彰斗六字第111000383A號函暨檢附網銀登入IP歷史資料及約定帳戶申請書各1份(偵8424卷第163至171頁) ⒊彰化商業銀行斗六分行111年9月14日彰斗六字第111000338A號函暨檢附自111年6月1日至111年9月12日之往來交易明細1份(偵124卷第145至157頁) ⒋彰化商業銀行斗六分行111年9月20日彰斗六字第111000345A號函暨檢附自111年3月1日至111年7月31日交易往來明細、網銀登入IP資料、開戶基本資料(含身分證影本)及約定轉帳帳號各1份(偵4021卷第129至145頁) ⒌彰化商業銀行斗六分行112年7月5日彰斗六字第112000228A號函暨檢附開戶人基本資料、開戶e化案件-系統檢核彙總表及自109年10月19日開戶至111年7月20日結清日之往來交易明細各1份(本院卷第97至122頁) ⒍彰化商業銀行基隆分行112年7月17日彰基字第11200332號函暨檢附被告於111年6月15日申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約定轉帳相關文件1份(本院卷第125至129頁) 2 (即 起訴書附表編號2) 甲○○○ (告訴人) 某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中某日,在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林佳宜Amy」、「宋經理」與甲○○○結識後,提供「掏金理財社」投資社群,佯稱可以操作股票、原油獲利云云,致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於111年6月22日12時50分許,臨櫃匯款200,000元至洪美華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於111年6月22日13時1分許,自洪美華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496,987元至戊○○申辦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以網路轉帳方式轉提匯出。
111年度偵字第8424號、112年度偵字第124號、第1197號 證據出處 ㈠證人即告訴人甲○○○於111年7月22日警詢筆錄(戊○○被害人卷第37至39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銅鑼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匯款影本、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戊○○被害人卷第41至46頁、第53至61頁;
同偵1197卷第15至16頁、第35至51頁) ㈢被告申辦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部分: ⒈帳戶交易明細表、開戶資料各1份(偵8424卷第147至161頁、偵1197卷第21至31頁) ⒉彰化商業銀行斗六分行111年10月27日彰斗六字第111000383A號函暨檢附網銀登入IP歷史資料及約定帳戶申請書各1份(偵8424卷第163至171頁) ⒊彰化商業銀行斗六分行111年9月14日彰斗六字第111000338A號函暨檢附自111年6月1日至111年9月12日之往來交易明細1份(偵124卷第145至157頁) ⒋彰化商業銀行斗六分行111年9月20日彰斗六字第111000345A號函暨檢附自111年3月1日至111年7月31日交易往來明細、網銀登入IP資料、開戶基本資料(含身分證影本)及約定轉帳帳號各1份(偵4021卷第129至145頁) ⒌彰化商業銀行斗六分行112年7月5日彰斗六字第112000228A號函暨檢附開戶人基本資料、開戶e化案件-系統檢核彙總表及自109年10月19日開戶至111年7月20日結清日之往來交易明細各1份(本院卷第97至122頁) ⒍彰化商業銀行基隆分行112年7月17日彰基字第11200332號函暨檢附被告於111年6月15日申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約定轉帳相關文件1份(本院卷第125至129頁) ㈣洪美華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部分: ⒈帳戶交易明細表、開戶資料各1份(偵1197卷第17至19頁) 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20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72756號函暨檢附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偵4021卷第115至127頁) 3 (即 起訴書附表編號3) 己○○ (告訴人) 某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5日某時許,在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佳慧」、「鄧經理」與己○○結識後,提供「MT5」投資網站,佯稱可以操作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於111年6月28日12時27分許,匯款100,000元至楊順安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於111年6月28日13時39分許,自楊順安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807,986元至戊○○申辦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以網路轉帳方式轉提匯出。
111年度偵字第8424號、112年度偵字第124號、第1197號 證據出處 ㈠證人即告訴人己○○於111年8月6日警詢筆錄(戊○○被害人卷第63至64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借據、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戊○○被害人卷第65至107頁;
同偵124卷第15至143頁) ㈢被告申辦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部分: ⒈帳戶交易明細表、開戶資料各1份(偵8424卷第147至161頁、偵1197卷第21至31頁) ⒉彰化商業銀行斗六分行111年10月27日彰斗六字第111000383A號函暨檢附網銀登入IP歷史資料及約定帳戶申請書各1份(偵8424卷第163至171頁) ⒊彰化商業銀行斗六分行111年9月14日彰斗六字第111000338A號函暨檢附自111年6月1日至111年9月12日之往來交易明細1份(偵124卷第145至157頁) ⒋彰化商業銀行斗六分行111年9月20日彰斗六字第111000345A號函暨檢附自111年3月1日至111年7月31日交易往來明細、網銀登入IP資料、開戶基本資料(含身分證影本)及約定轉帳帳號各1份(偵4021卷第129至145頁) ⒌彰化商業銀行斗六分行112年7月5日彰斗六字第112000228A號函暨檢附開戶人基本資料、開戶e化案件-系統檢核彙總表及自109年10月19日開戶至111年7月20日結清日之往來交易明細各1份(本院卷第97至122頁) ⒍彰化商業銀行基隆分行112年7月17日彰基字第11200332號函暨檢附被告於111年6月15日申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約定轉帳相關文件1份(本院卷第125至129頁) 4 (即 起訴書附表編號4) 乙○○ (告訴人) 某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4日某時許,在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陳」與乙○○結識後,提供「AAX」投資網站,佯稱可以操作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於111年7月4日11時41分許,匯款31,500元至連家承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於111年7月4日11時59分許,自連家承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312,589元至戊○○申辦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以網路轉帳方式轉提匯出。
111年度偵字第8424號、112年度偵字第124號、第1197號 證據出處 ㈠證人即告訴人乙○○: ⒈證人即告訴人乙○○於111年9月30日警詢筆錄(戊○○被害人卷第109至111頁) ⒉證人即告訴人乙○○於111年10月11日警詢筆錄(戊○○被害人卷第113至114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匯款影本、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戊○○被害人卷第115至155頁) ㈢被告申辦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部分: ⒈帳戶交易明細表、開戶資料各1份(偵8424卷第147至161頁、偵1197卷第21至31頁) ⒉彰化商業銀行斗六分行111年10月27日彰斗六字第111000383A號函暨檢附網銀登入IP歷史資料及約定帳戶申請書各1份(偵8424卷第163至171頁) ⒊彰化商業銀行斗六分行111年9月14日彰斗六字第111000338A號函暨檢附自111年6月1日至111年9月12日之往來交易明細1份(偵124卷第145至157頁) ⒋彰化商業銀行斗六分行111年9月20日彰斗六字第111000345A號函暨檢附自111年3月1日至111年7月31日交易往來明細、網銀登入IP資料、開戶基本資料(含身分證影本)及約定轉帳帳號各1份(偵4021卷第129至145頁) ⒌彰化商業銀行斗六分行112年7月5日彰斗六字第112000228A號函暨檢附開戶人基本資料、開戶e化案件-系統檢核彙總表及自109年10月19日開戶至111年7月20日結清日之往來交易明細各1份(本院卷第97至122頁) ⒍彰化商業銀行基隆分行112年7月17日彰基字第11200332號函暨檢附被告於111年6月15日申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約定轉帳相關文件1份(本院卷第125至129頁) 5 (即 起訴書附表編號5) 丙○○ (告訴人) 某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某日,在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財經達人老陳」與丙○○結識後,提供LINE群組「台股大贏家76區」,佯稱可以操作黃金獲利云云,致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分別於111年7月6日10時59分、11時2分許,各匯款50,000元、50,000元至林建成申辦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分別於111年7月6日18時46分、同年月7日8時17分、12時21分、14時24分、15時8分、16時8分、同年月8日8時11分許,自林建成申辦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各轉帳128,860元、568元、690元、788元、349,856元、18,597元、688元 至戊○○申辦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以網路轉帳方式轉提匯出。
111年度偵字第8424號、112年度偵字第124號、第1197號 證據出處 ㈠證人即告訴人丙○○於111年11月13日警詢筆錄(戊○○被害人卷第157至162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中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借據、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戊○○被害人卷第163至209頁) ㈢被告申辦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部分: ⒈帳戶交易明細表、開戶資料各1份(偵8424卷第147至161頁、偵1197卷第21至31頁) ⒉彰化商業銀行斗六分行111年10月27日彰斗六字第111000383A號函暨檢附網銀登入IP歷史資料及約定帳戶申請書各1份(偵8424卷第163至171頁) ⒊彰化商業銀行斗六分行111年9月14日彰斗六字第111000338A號函暨檢附自111年6月1日至111年9月12日之往來交易明細1份(偵124卷第145至157頁) ⒋彰化商業銀行斗六分行111年9月20日彰斗六字第111000345A號函暨檢附自111年3月1日至111年7月31日交易往來明細、網銀登入IP資料、開戶基本資料(含身分證影本)及約定轉帳帳號各1份(偵4021卷第129至145頁) ⒌彰化商業銀行斗六分行112年7月5日彰斗六字第112000228A號函暨檢附開戶人基本資料、開戶e化案件-系統檢核彙總表及自109年10月19日開戶至111年7月20日結清日之往來交易明細各1份(本院卷第97至122頁) ⒍彰化商業銀行基隆分行112年7月17日彰基字第11200332號函暨檢附被告於111年6月15日申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約定轉帳相關文件1份(本院卷第125至129頁) 6 (即 偵4021併辦意旨書) 丁○○ (告訴人) 某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初,在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陳心怡」與丁○○結識後,提供LINE群組「目標漲停板-(天使轉隊)」,佯稱可以操作股票獲利云云,致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於111年6月24日14時8分許,匯款2,000,000元至洪美華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旋即遭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內。
於111年6月24日14時21分許,自洪美華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1,198,650元至戊○○申辦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以網路轉帳方式轉提匯出。
112年度偵字第4021號 證據出處 ㈠證人即告訴人丁○○於111年7月14日警詢筆錄(偵4021卷第9至14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雙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單、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各1份(偵4021卷第15至84頁、第87頁、第93至113頁) ㈢被告申辦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部分: ⒈帳戶交易明細表、開戶資料各1份(偵8424卷第147至161頁、偵1197卷第21至31頁) ⒉彰化商業銀行斗六分行111年10月27日彰斗六字第111000383A號函暨檢附網銀登入IP歷史資料及約定帳戶申請書各1份(偵8424卷第163至171頁) ⒊彰化商業銀行斗六分行111年9月14日彰斗六字第111000338A號函暨檢附自111年6月1日至111年9月12日之往來交易明細1份(偵124卷第145至157頁) ⒋彰化商業銀行斗六分行111年9月20日彰斗六字第111000345A號函暨檢附自111年3月1日至111年7月31日交易往來明細、網銀登入IP資料、開戶基本資料(含身分證影本)及約定轉帳帳號各1份(偵4021卷第129至145頁) ⒌彰化商業銀行斗六分行112年7月5日彰斗六字第112000228A號函暨檢附開戶人基本資料、開戶e化案件-系統檢核彙總表及自109年10月19日開戶至111年7月20日結清日之往來交易明細各1份(本院卷第97至122頁) ⒍彰化商業銀行基隆分行112年7月17日彰基字第11200332號函暨檢附被告於111年6月15日申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約定轉帳相關文件1份(本院卷第125至129頁) ㈣洪美華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部分: ⒈帳戶交易明細表、開戶資料各1份(偵1197卷第17至19頁) 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20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72756號函暨檢附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偵4021卷第115至127頁)
附表二:扣案物
編號 名稱 數量 持/所有人 備註 1 vivo廠牌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1支 戊○○ 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7026卷第25至40頁) 2 木質印章 1顆 戊○○ 3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1本 戊○○ 4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1張 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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