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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珍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711號、第6607號、第6781號、第7415號、第122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陳珍妮業於113年1月24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本院卷第31頁)可稽。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立夫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恂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附件: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711號、第6607號、第6781號、第7415號、第12267號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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