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3,金訴,271,2024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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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71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美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836號、113年度偵字第131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7582、8059、11248號),本院合併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3年8月30日上午9時10分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2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271號等案件,前經依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審理後,原定於民國113年8月15日上午9時28分宣判,但因洗錢防制法甫經大幅修正,於同年月0日生效施行,新舊法律適用關係及案情複雜,以致無法如期宣判。經本院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且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郭玉聲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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