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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75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廖俊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九時十分宣判。
理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7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於民國113年7月23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8月6日14時08分宣判,惟被告廖俊凱行為後,洗錢防制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規定,甫於113年7月31日修正施行,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新舊法律適用關係較複雜,尚須耗費時間以資判斷,而無法如期宣判。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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